【政策解讀】《福建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補充規(guī)定(2024年修訂)》
時間:2024-08-16 08:47
一、工作背景及修訂必要性

 

  2002年根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第15號令)要求,省水利廳聯合省發(fā)改委印發(fā)了《福建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補充規(guī)定》(閩水〔2002〕水政31號,以下簡稱《補充規(guī)定》)。2016年根據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省水利廳聯合省發(fā)改委對《補充規(guī)定》進行了修訂,印發(fā)了《關于修訂<福建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閩水水政〔2016〕67號)。

  2016年之后,水利部先后修訂《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出臺了《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論證工作的意見》(辦資管〔2020〕225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辦資管〔2021〕189號,以下簡稱水利部辦資管〔2021〕189號)等文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2016年修訂的《補充規(guī)定》已有部分條款不適用。為滿足新的管理形勢要求,省水利廳組織相關單位對《補充規(guī)定》進行再次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主要依照2016年之后水利部新修訂的規(guī)章及新出臺的相關政策,對《補充規(guī)定》的9個條款進行修訂,詳細修改情況見下表。

01

原文條款:

原文第一條“凡是在我省轄區(qū)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除《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閩政(2007]27號)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建設項目業(yè)主單位(以下簡稱業(yè)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span>

 

修訂后條款:

凡是在我省轄區(qū)內,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除《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閩政〔2007〕27號)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的建設項目外,建設項目業(yè)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報告表)。

 

修訂說明:

1.水利部辦資管〔2021〕189號規(guī)定“從水庫取水的建設項目,視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取用水資源。”

2.水利部辦資管〔2021〕189號規(guī)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的建設項目,可不進行水資源論證?!?/span>

02

修訂后條款:

新增第二條“從已通過水資源論證并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水庫中取水的建設項目(不含水力發(fā)電),年申請取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下的,可參照我省水資源論證區(qū)域評估的相關規(guī)定采用承諾備案制辦理取水許可證。年申請取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的,單獨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span>

 

修訂說明:

從水庫取水的建設項目取水標的和水庫的取水標的相同,如水庫已經開展過水資源論證,相當于該建設項目的水源可靠性已經過充分論證,建設項目只需再論證用水合理性。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減輕企業(yè)負擔,年申請取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參照第六條第四款水資源論證報告表的適用范圍)參照我省水資源論證區(qū)域評估相關規(guī)定采用承諾備案制辦理取水許可證,簡化取水審批手續(xù)。年申請取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常規(guī)程序單獨開展水資源論證。

03

原文條款:

刪除原文第四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單位水平評價管理工作由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協會具體認定,實行行業(yè)自律。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對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單位執(zhí)行水資源論證法規(guī)及技術標準情況、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質量實行監(jiān)督管理?!?/span>

 

修訂說明:

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辦資源〔2014〕188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已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轉為行業(yè)管理。乙級以上資質全部由中國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協會認定,目前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協會不再開展資質認定工作,因此刪除資質管理的相關表述。

04

原文條款:

原文第五條“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實行分級技術審查。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按照《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guī)定》(閩政〔2006〕39號)規(guī)定的取水許可審批權限,負責組織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技術審查工作?!?/span>

 

修訂后條款:

“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實行分級技術審查。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權限,負責組織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技術審查工作。對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可結合其他取水申請材料一并審查,可不再召開技術審查會?!?/span>

 

修訂說明:

1.《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在2017年進行了修訂,原第十條規(guī)定改為第九條規(guī)定。

2.除了《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guī)定》外,2021年另外印發(fā)了《福建省農業(yè)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guī)定》,因此將原表述“按照《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guī)定》規(guī)定的取水許可審批權限”修改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權限”。

3.水利部辦資管〔2021〕189號規(guī)定“對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由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可結合其他取水申請材料一并審查,可視情況不再召開技術審查會。”

05

原文條款:

原文第六條“有下列取水情形之一,且對周邊水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第三者影響不大的,可簡化水資源論證內容,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技術審查。(一)從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下的;(二)從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或發(fā)電企業(yè)總裝機在500千瓦以下的電站取水的?!?/span>

 

修訂后條款:

有下列取水情形之一的,可簡化水資源論證內容,填寫福建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A)。(一)普通行業(yè)申請年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上50萬立方米以下的;高耗水或高污染行業(yè)申請年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上10萬立方米以下的。(二)申請年取地下水1萬立方米以上3.6萬立方米以下的;(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或發(fā)電企業(yè)總裝機在500千瓦以下的電站取水的;(四)國家或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灌區(qū)供水工程、農村供水工程、生態(tài)補水工程(河道外用水的)等建設項目,且實際建設規(guī)模與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竣工驗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修訂說明:

1.在實踐中發(fā)現各地對日取水量有不同理解(如日最大取水量、日均取水量),且取水許可按年取水量審批,將原條文中日取水量換算到年取水量,并將表述修改為申請年取水量,避免混淆且跟審批制度更好銜接。

2.原水資源論證表只有1種,水利部辦資管〔2021〕189號將水資源論證表分類A類以及更加簡潔的B類。為優(yōu)化審批程序,將原定水資源論證表適用范圍也拆分為A類和B類。

3.第(一)款為原規(guī)定水資源論證報告表適用范圍拆分并結合水利部辦資管〔2021〕189號規(guī)定的普通行業(yè)申請年取水50萬立方米以內的可以適用水資源論證報告表A;第(二)款為原規(guī)定水資源論證報告表適用范圍拆分;第(三)款為原規(guī)定內容,保留不變;第(四)款為水利部辦資管〔2021〕189號規(guī)定的水資源論證表A適用范圍。

06


修訂后條款:

新增第七條“有下列取水情形之一的,可簡化水資源論證內容,填寫福建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B)。(一)申請年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下的;(二)申請年取地下水1萬立方米以下的;(三)涉及農村地區(qū)的其他小型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以下)、小型農業(yè)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積在1萬畝以下)以及其他農村小型取水工程?!?/span>

 

修訂說明:

1.第(一)(二)款為原規(guī)定的水資源論證報告表適用范圍拆分。

2.第(三)款為水利部辦資管〔2021〕189號規(guī)定的水資源論證表B適用范圍。

07

原文條款:

原文第七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意見是取水許可審批的技術依據。業(yè)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報告表)。未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受理機關不得受理取水許可申請?!?/span>

 

修訂后條款:

業(yè)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報告表),未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受理機關不得受理取水許可申請。采取取水許可承諾備案制的,從其規(guī)定。

 

修訂說明:

2021年我廳印發(fā)《關于加強水資源論證區(qū)域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水資源〔2021〕7號),明確已開展水資源論證區(qū)域評估的地區(qū),可實行取水許可承諾備案制,并在該文件中對取水許可承諾備案制審批程序進行了規(guī)定。

08

原文條款:

原文第八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通過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yè)主單位重新或者補充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二)自取水許可申請通過之日起滿三年,建設項目未批準的?!?/span>

 

修訂后條款:

取水申請批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二)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核準的。

 

修訂說明:

1.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和取水許可申請兩項行政審批已合并為一項,目前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不再單獨審查,因此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通過后”修改為“取水申請批準后”。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在2017年進行了修訂,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北敬稳∷暾埵У那樾螀⒄赵摋l款進行修改。

09

原文條款:

刪除原文第九條“業(yè)主單位在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取水許可申請書?!?/span>

 

修訂說明:

原取水申請是可研審批的前置,2017年修訂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已不再將取水申請作為可研的前置,現取水許可改為開工前申請。

 

 

、 來源:福建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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