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福州市水利局兼職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通知
榕水利綜〔2020〕504號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經2020年第25次局黨組會研究同意,現將《福州市水利局兼職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福州市水利局

                                                              2020年9月12日

 

 

福州市水利局兼職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局聘用兼職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fā)揮兼職法律顧問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依據《福州市法律顧問制度實施細則》(榕委辦發(fā)〔2017〕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策法規(guī)與行政審批處負責指導、規(guī)范和監(jiān)督本局(含局屬單位,下同)兼職法律顧問的聘請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擔任本局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7蹲袷貞椃ê头?,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強,精通法學理論和法律實務;

 ?。ǘ┲泄颤h員;

 ?。ㄈ┓▽W專家應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職業(yè)律師應具有十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驗、專業(yè)能力較強;

 ?。ㄋ模┤脒x上一年度的福州市法律顧問智庫;

 ?。ㄎ澹┪词苓^刑事處罰;

 ?。┪迥陜任词苓^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yè)懲戒;

  (七)未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

  (八)五年內未被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

  第四條  擔任兼職法律顧問應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ㄒ唬χ卮笮姓Q策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意見;

 ?。ǘΨㄒ?guī)、規(guī)章草案和重要規(guī)范性文件草案進行研究論證和評估;

  (三)對重要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wěn)定等重要事項、重大突發(fā)事件處置進行法律論證;

  (四)參與重要合同、協議的洽談、草擬、審查;

 ?。ㄎ澹﹨⑴c行政復議、訴訟、執(zhí)行等法律事務;

 ?。┺k理本局交辦或委托及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五條  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勤勉盡責,嚴守職業(yè)道德和紀律,忠于法律和事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本局要求不得公開的信息;對于與自身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法律事務,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得以法律顧問身份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有損本局利益、形象等其他活動。

  第六條 兼職法律顧問具有獨立自主地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依照有關規(guī)定查閱相關資料,參與法律顧問工作有關的調研、考察、會議及獲得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其他工作條件,并按規(guī)定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第七條 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對所承辦的事項出具書面意見并署名,經政策法規(guī)和行政審批處審核,以法律顧問意見書的形式,按程序報送。兼職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意見和建議被采納的情況,由政策法規(guī)和行政審批處告知兼職法律顧問;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記錄在案。

  第八條  聘用兼職法律顧問,要按照公開、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選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

  (一)每年基礎顧問費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

 ?。ǘ﹥H需兼職法律顧問提供一次性或者短期(不超過三個月)法律顧問服務,且服務費用總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ㄈ┌凑毡疽?guī)定第八條方式聘用期滿,經考核合格且經聘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續(xù)聘。

  第九條  除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聘用兼職法律顧問應當按照以下方式之一選聘:

 ?。ㄒ唬母V菔蟹深檰栔菐熘邪凑掌赣萌藬?:3比例隨機選取聘用候選人,通過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方式擇優(yōu)確定聘用人選。

  (二)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政府購買方式,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聘用人選,其中法學專家作為聘用候選人的應當征求所在單位意見,執(zhí)業(yè)律師作為聘用候選人的應當征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

  第十條  擬聘任的兼職法律顧問應報市司法局備案,并與兼職法律顧問所在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向聘用人員發(fā)放聘書。聘用合同應自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局政策法規(guī)和行政審批處備案。

  第十一條  兼職法律顧問聘用合同應采用由市司法局會同市律師協會等統(tǒng)一制定的合同格式范本,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按照《全面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榕委發(fā)〔2016〕18號)等明確,并約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解聘事項。聘用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二條  兼職法律顧問實行定期考核制度,由政策法規(guī)與行政審批處于每年底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兼職法律顧問在聘任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規(guī)與行政審批處報請局黨組會研究批準后予以解聘:

  (一)因嚴重違反黨紀黨規(guī)、受過刑事處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yè)懲戒,不宜繼續(xù)任職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

 ?。ㄈβ穆氈械牟铄e,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的;

 ?。ㄋ模氖屡c本局存在利益沖突的業(yè)務的;

 ?。ㄎ澹┍挥浫氡臼泄残庞眯畔⑵脚_失信主體記錄的;

 ?。┢渌婪☉杞馄傅那樾?。

  第十四條  兼職法律顧問違反聘用合同要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給本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通報相關單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兼職法律顧問在聘任期間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xù)任職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同意,報聘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準后,可以申請辭職。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經費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兼職法律顧問的服務費用按以下方法確認:

  (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的,依據或者參照政府采購法、律師服務收費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簽訂服務合同并依約領取。

 ?。ǘ┨峁┮淮涡曰蚨唐冢ú怀^三個月)法律顧問服務的,比照《福建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14〕24號)規(guī)定的標準,每小時收費不超過300元,根據工作量和難易程度計酬,但一年內服務費用總額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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